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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问专题之四:职工债权相关实务问答(下)

2022-04-20

Q1

员工奖金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实践观点:应根据职工是否具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职工工作性质是否应包含奖金进行区分。若有证据证明职工的工资应当包含相应比例的奖金或绩效奖励(如销售行业,职工工资构成即为基本工资加奖金),则应当将该笔奖金或绩效奖励列为职工债权予以清偿;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等应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正常薪水以外的大额绩效奖金,考虑到企业在其管理下已经面临破产清算或重整,倾向于将其列为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Q2

职工债权的范围所包括的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是什么?


实践观点:非高管员工按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高管人员工资若超过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应按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计算,且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3

第三方借款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的

情形有哪些?


实践观点: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职工债权性质清偿。对于第三方的身份,目前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行为表现和结果符合“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判断标准的,通常按照职工债权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5.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7.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Q4

破产受理前欠付债务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如何认定?


实践观点: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衍生问题1: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有期间的欠付工资都受到调整,还是在债务人进入一定特殊期间的欠付工资才应当受到调整?


实践观点:企业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类情形时,董、监、高取得的绩效奖金、在员工普遍欠薪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应当予以返还,而在此期间的董、监、高人员欠付的工资亦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予以清偿。


衍生问题2: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即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基数该如何确定?


实践观点: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存在职工普遍欠薪的情形时为起点至受理破产时为止,以企业职工每个月实际平均工资作为调整期间的调整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Q5

因劳务关系产生的工资如何认定?


实践观点: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资的劳务报酬,不属于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应列为职工债权清偿。


衍生问题1:退休返聘人员与破产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认定其债权?


实践观点:对于该类返聘人员,其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关系,报酬按照普通债权认定。


衍生问题2:属于其他特殊用工关系的人员如何处理?


实践观点:单位与员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须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其他有关劳动的权利义务,均由单位和员工协商约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虽然并不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但其本质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同样受劳动法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Q6

破产企业长期停业的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实践观点:对于长期处于停业、歇业的企业,在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根据职工是否参与劳动、是否仍然接受该企业的工作安排、未参加劳动是否为其自身原因所致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是否认定其职工债权。当然,职工在停业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应再认定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后的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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