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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问专题之三:职工债权相关实务问答(上)

2022-08-03

Q1

职工债权需要申报吗?


实践观点: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衍生问题:职工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有误时,如何救济?


实践观点:自公示之日起,按照向管理人公示文件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申请,管理人不不予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

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实践观点:职工债权包括(1)工资(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5)其他。


衍生问题1:如何认定“职工工资”?


实践观点: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等。


衍生问题2:未休带薪休假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观点:职工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享受年休假的一种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4号)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社会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身心健康、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青中法联字〔2016〕8号)第四条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发生的争议,属于福利待遇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衍生问题3:职工垫付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观点: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公司,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但是需要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


案例支持:(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喜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衍生问题4:职工借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观点:第一,若企业由于资金运转不周,难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进而和职工约定将拖欠的工资暂借至企业用于企业建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借款本质上仍是拖欠未结的职工工资,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其利息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认定。


第二,若企业正常向职工借贷资金,应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应根据债权性质认定为普通债权或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

职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表决权?


实践观点: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有所区分。


破产清算、和解程序: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而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和解协议的通过标准无论从人数还是表决额方面均要求有表决权。故,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职工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破产重整:一般不享有表决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享有表决权,在职工债权组内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需要分组进行表决且需要每一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才能通过。而职工债权组即为其中的一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但是,无论何种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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