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初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
2022-03-02
导 语
推动关联企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问题。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两个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问题。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出发,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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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及规则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
实质合并破产这一概念源于美国破产法,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破产法实践所采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规定,更未界定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综合理论及实务界的观点,实质合并指的是将破产程序内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消除关联企业彼此之间相互的债权与担保,将合并后的破产财产统一按比例分配给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的破产法制度。本文探讨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主要指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二)实质合并破产涉及的规则
相较于我国破产实践中不断增加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数量,与之对应的规则供给则明显不足。首先,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仅是规定了可以受理合并破产的一种法定情形;其次,当前实质合并破产的主要依据为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在第六部分对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审查原则、管辖原则、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第三,从地方来看,地方性法规仅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与纪要的规定基本一致。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发布破产工作操作指引的方式明确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前述法院发布的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中,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与纪要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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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9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和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重庆金江实质合并清算案”),涉及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问题。虽然两案破产裁定的作出早于纪要的出台,但两案遵循了纪要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的原则与内容,具有重要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一)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纺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现在: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共用财务及审批人员,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六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及时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合并,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下,不仅严重影响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从根本上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质精神。在此情形下,对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纠正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益输送、相互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债权人而言,在分别重整的情形下,各关联企业中的利益实质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将获得额外清偿,而利益实质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将可能遭受损失。”
(二)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川江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三)评析
通过分析两案件的裁判文书,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在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适用数量上,江苏纺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明显体现出适用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与“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两个标准,并且对于“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这一标准,则是通过“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来“含蓄”表达的,附随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之中。重庆金江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则适用三个标准;第二,在不同标准的主次顺序上,“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处于首要位置;第三,在不同标准的篇幅上,两案均呈现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篇幅最长,“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标准次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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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
就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通过江苏纺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与重庆金江实质合并清算案两个指导性案例,结合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等案件,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核心标准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标准无论在主次顺序,还是在篇幅上,在两个指导性案例中均体现出其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核心判断标准。并且,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管理混同、业务混同应当是四个主要理由。
(二)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基本标准
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是破产法的首要目的,也是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根本原因,应当作为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基本标准。如果没有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理论上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但破产撤销权实施起来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经济与时间成本,最终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为辅助标准
虽然纪要将该条标准列明并排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之后,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并未将此作为主要的裁判标准,在江苏纺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即没有明确描述。各关联企业的财产难以区分,资产与债务的混同应当是判断法人人格混同的重点要素甚至是核心要素,可以辅助“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的判断。
当然,随着纪要的出台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呈现出由单一标准到多标准转变的趋势,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