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鲲之建道丨全干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对实操指引

2020-05-29

# 引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目标,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

《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同时,无疑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化解危机,控制风险是各个环节单位均需要面临的问题。笔者站在施工单位实务操作角度,试就不同环节如何转嫁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给出提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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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建设单位层面

承接工程项目时视具体情况,确定建设单位如何拨付人工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的法定义务,但并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还是关联公司提供保证、股权质押、在建工程抵押等)。如果不提供担保,经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则责令停工,并被处5至10万元罚款。工程一旦停工,将不可避免造成停工损失,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二)建设单位应按月支付人工费用,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月拨付

明确了建设单位每月必须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且不因合同各方当事人因造价、质量、数量等有争议而拒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向总包单位支付人工费至总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虽人工费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定为足额(根据建筑行业惯例,一般不低于30%)。如果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可能面临被责令停工及被处5至10万元的罚款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1.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以及签订合同文本时,应严格把控人工费比例及支付时间,防止建设单位转嫁风险,为后期施工及工人工资支付带来风险。

2.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可能争取约定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垫资成本计算方式或报价时将垫付农民工工资计入工程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收到工程款为前提,结合国内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难免遇到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为避免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不利法律后果,防止企业自行承担垫付成本风险,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可能争取约定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垫资成本计算方式或报价时将垫付农民工工资计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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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游:施工单位层面

《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出现了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施工单位是否还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都需要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之后再向分包单位要求追偿。在实践中,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若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施工单位代为垫付时,施工单位代为垫付后很难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建议施工单位应在过程中严加管控,从以下几个角度规范管理:

(一)工人工资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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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用工管理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按照建设局关于实名制平台要求操作。

2.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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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3.建立项目工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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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4.健全工资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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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5.落实工人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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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6.明确劳务合同条款

(1)做好前期进场准备工作
合同中约定:乙方(分包单位)应于进场前2个工作日提报用工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用工管理台账、工人名册等。项目进行中工人发生流动的,应至少提前6小时将变更信息按要求提交至甲方劳资管理员处。
对于在建工程,严格做好筛查工作,充分利用实名制门禁系统,将前期工人信息录入错误、不打卡工人及班组筛选出来,在系统内剔除并不予支付劳务费,以此方式倒逼班组规范工人管理。

(2)完善工资支付的前置条件
合同中约定:乙方(分包单位)应于付款前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报完整的进度款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审批单、工人原始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等,由乙方支付工人工资的,应提交工资支付凭证。乙方提交资料与甲方劳资管理员掌握资料及实名制打卡记录校对无误的,甲方履行批款手续。

(3)明确工人上访及政府部门查处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工人上访讨薪事件,无论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在哪一方,发生的罚款及处分均由乙方负责,每发生一次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如因乙方提交资料不合格导致甲方遭政府部门查处,发生的罚款及处分均由乙方负责,每发生一次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罚款及违约金甲方均有权自任一笔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
 
7.以灵活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已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
 
8.建议面向合格劳务公司分包,禁止向包工头分包
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合法劳务分包方式分包工程,避免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关系,有效减轻制作相关用工实名制文件的工作量;若必须直接进行招工,则建议按上述规定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并注意保存原件,避免后期因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不当,导致工程整改、停工、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建设单位索赔等风险。
 
9.将完备的劳资资料作为申请劳务分包费条件之一
在劳务公司或班组上报工资支付台账、原始考勤表、劳动合同、银行账户前提下或劳务公司已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后,代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公司付款。
 
10.劳务分包负责人需具有规范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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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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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劳务分包层面

对于劳务分包单位而言,社保及个税缴纳将是后期可能面临的严峻考验。

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人的工资一般分为生活费+年底工资两个部分发放。这些都进入了项目生产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社保是未体现的。一旦实名制后社保部分要实打实的缴纳,根据各地不同的社保政策,在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保几乎占工资成本的20%-30%,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

以青岛市10000元工资为例,企业要承担农民工社保2355元。对已经微利、竞争白热化的建筑企业无疑雪上加霜。总包方尚可以将风险和成本分摊给下面的分包单位,而对于工人而言,其关心的不是各单位负担多少而是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这也并不意味着分包单位不愿意替工人缴纳,而是项目概算及造价里没有专门的这笔费用,总包也不愿意承担,工人更不考虑,分包单位夹在中间,现在相当于要自己去贴钱,无疑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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