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鲲之商论丨娱乐圈对赌协议,核心条款竟然是“艺人”?

2020-04-24

“流量为王”的年代,谈起票房和收视率的保证,人们第一印象往往就是这部剧参与的明星、演员或拍摄的导演,喜爱的明星出演才是看剧的动力。那么风靡国内投资领域的“对赌协议”,又是如何与文娱市场搭上勾的呢?众所周知,影视公司和明星工作室的核心资产无非是其名下的艺人,投资方在与影视公司签署“对赌协议”的时候,业绩目标虽然是重点,但是达成业绩,给目标公司挣钱的往往是这些行走的IP即旗下的艺人,那么如何在对赌协议中“捆绑”艺人明星,使其同坐一艘船,才是文娱行业对赌领域的重中之重。全民娱乐的年代,明星名导借着资方“对赌”的东风,有的迎风而上成为资本,有的深陷泥潭,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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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风而上”:杨幂的对赌之路

2015年,新三板公司西安同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同大,现用名:西安嘉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杨幂、曾嘉、赵若尧合伙创立的公司西藏嘉行四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藏嘉行) 以1020万元收购西安同大37.15%的股份,借壳登录新三板,收购完成后,杨幂间接持股西安同大的股权。

2016年6月20日,西安同大宣布向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世影业)定向发行285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78.95元/股,完成募资2.25亿元。交易完成后,尚世影业持有西安同大20%股份,作为西安同大间接持股的股东,西藏嘉行与其合伙人杨幂及其经纪人曾嘉、赵若尧共同与尚世影业签下了“对赌协议”。双方约定,若西安同大在2015-2017年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低于3.1亿元,则尚世影业有权要求西藏嘉行及杨幂方以15%年收益率回购不超过285万股的西安同大股份。同时,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西安同大若出现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核心艺人其中有离任、退出经营管理工作或解除与公司的独家演艺代理关系的情形,也会触发回购条款。

根据上述公开的对赌协议内容显示,显然投资方尚世影业看重的不仅仅是西藏嘉行的发展潜力,而是其实际控制人核心资产杨幂的市场影响力。这也就是为何约定以下条款:如核心艺人杨幂发生离任、退出经营管理或解除独家演艺代理关系,会触发回购条款,这显然与传统对赌协议中重点在于目标公司本身截然不同。而杨幂也不负资方所托,借三年之约,带领嘉行旗下艺人大量拍戏,嘉行传媒分别以每年0.82亿、1.29亿、1.9亿的净利润超额完成对赌业绩。经此对赌之后,嘉行从一个价值0.2亿的公司,估值变成了15亿,杨幂的身价也水涨船高,从此又多了一个老板的身份。嘉行传媒此次对赌成功显然成为业界一段佳话,也逐渐兴起娱乐圈对赌的高潮。在对赌条款中“捆绑”核心艺人,一方面可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一方面也让被投资方心甘情愿为了完成业绩目标,全心全意把精力铺在演艺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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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鲤少女”:杨超越对赌之路

2019年9月10日香港上市公司传递娱乐(01326.HK)发布公告,其附属公司广州戴德将以9600万元收购闻澜文化60%股权,而“锦鲤少女”杨超越正是闻澜文化旗下的核心艺人。公告发布后,传递娱乐连续三天股价上扬,涨幅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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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戴德花费9600万元购买杨超越所属公司的60%股权,用目标公司剩余40%股权进行对赌。其对赌约定如下:如闻澜文化公司三年后能完成下列约定,广州戴德将会以超高的价格收购剩余40%股份,如未达成7000万净利润业绩指标,闻澜文化剩余40%股份将会被“贱卖”,其剩余40%股份价格约定如下:   

① 利润低于5600万,交易价格为零;

② 利润等于或高于5600万但低于6300万,交易价格为2000万;

③ 利润等于或高于6300万但低于7000万,交易价格为4000万; 

④ 利润达到7000万或以上,交易价格为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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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3年后,杨超越所属的闻澜文化公司净利润达到7000万或以上,股东们将获得大笔股权转让款;而利润低于7000万就会有亏损,低于5600万股东将要把剩余40%股权无偿赠送。根据传递娱乐披露的文件可以看出,在描述目标公司核心资产杨超越时附带了 “青少年偶像”、“2018年度演艺人物”等词汇,这一系列头衔带来的无形影响力才是资方更看重的市场,杨超越与闻澜文化的经济合约要到2026年,而闻澜文化本身在文娱圈并没有什么热度,其名下的杨超越显然成为公司最赚钱的“工具”。此次对赌,上市公司传递娱乐通过收购闻澜文化股权,从而间接掌控杨超越的演艺经济合约,用现金钱买流量,从而引起股价飙升,完成在大陆地区娱乐版块业务布局。而“锦鲤少女”杨超越趁着当下的流量,用流量换资源,从而获得上市公司的支持,可谓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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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芸知道”:冯小刚对赌之路

2015年11月,华谊兄弟以10.5亿元收购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美拉”)股东冯小刚和陆国强合计持有的70%股权。根据业绩承诺协议,股权转让后至2020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间,东阳美拉2016年的净利润不得低于1亿元,此后几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5%,如业绩目标未达成,股东冯小刚要用现金补偿目标业绩差额。根据业绩补偿协议,2016年至2020年东阳美拉公司总业绩承诺金额为6.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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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对赌协议来看,华谊兄弟关注的重点显然是东阳美拉股东股东冯小刚的吸金能力,作为中国顶尖导演,其票房号召力层毋庸置疑。华谊兄弟曾与冯小刚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冯小刚需为华谊兄弟拍摄五部电影作品,其剩余一部电影作品按如下方式执行:自冯小刚将其作为导演参与的某一部电影项下其享有的收益分红权无偿转让并支付给公司之日起,即视为冯小刚履行完毕《合作协议》项下最后一部电影作品的拍摄义务。很明显,最后一部电影为2019年上映的《只有芸知道》。投资方华谊兄弟以对赌的形式,把知名导演冯小刚拉到一艘船上,这显然比单纯的股权收购更具有吸引力,即便未达到资方约定的业绩目标,资方既可以约定补足差额,也可以另行提出拍摄电影的其他需求,要求冯导完成对赌业绩目标。可没想到的是,华谊兄弟没有料到市场的变化和观众的观影趋势,2018年,电影《手机2》的推迟,主演范冰冰深陷逃税风波,终于在业绩承诺的第3年让冯小刚自掏腰包。而2019年《只有芸知道》票房不利,营收远远低于预期,冯小刚2019年的对赌失败已成定局,当然,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中总业绩承诺金额为6.74亿元,相较华谊兄弟10亿元股权转让款相比,冯小刚显然稳赚不赔。但是作为投资方的华谊兄弟,以为傍上名导冯小刚就有了票房保证,没想到最后还是赔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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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对赌的几种形式

2019年8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定义:“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简而言之,以娱乐圈对赌协议为例,就是投资方(影视公司或各种资本机构)与被投资方(明星工作室或明星签约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未来业绩目标达成(比如票房业绩、公司上市、净利润创收等),则被投资方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如股权激励,高额奖金、票房分成等);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目标,则投资方可以依据协议来主张相应权利(如高价回购股权、现金补偿等)。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以尚世影业和西藏嘉行签署的对赌协议为例,明确约定嘉行三年净利润总计不低于3.1亿,并附带旗下核心艺人杨幂在对赌期间内不得离开公司或结束演艺代理关系。而华谊兄弟与东阳美拉公司股东冯小刚签订“对赌协议”来看,是典型的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形式,明确约定5年期的业绩承诺,如未达到约定的净利润目标,由股东补足差额。

除去传统对赌协议中的既有条款,文娱行业对赌协议显然有其特殊性。首先,文娱行业对赌协议中会更加明确目标公司的发展潜力及核心资产“艺人”;其次,会明确约定艺人在对赌期间内不得和公司解约;再次,会干预艺人合作影视剧目数量及合作方;最后,在未完成业绩目标时,会要求艺人作为连带方承诺补足业绩差额。

对于投资方来说,与明星本人或影视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利,通过“捆绑”旗下艺人,从而获得市场关注度,一方面有利于股价上涨,一方面可以稳定投资者信心,从而追加投资,何乐而不为呢?但是从华谊兄弟与名导冯小刚的对赌结果来看,作为资方的华谊兄弟显然错估了冯导的票房影响力和市场受众的接受力,通过对赌的手段来“捆绑”冯导拍摄电影,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华谊兄弟股票大跌,冯导的电影也无以往的好评。那么,资方在进入娱乐圈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什么呢,笔者总结如下:

① 目标公司旗下核心艺人的数量,以及演员本身的发展潜力;

② 市场号召力以及票房影响力;

③ 目标公司创作优质IP剧集的能力;

④ 目标公司的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

而对于被投资方呢,资方的介入,会让许多明星或影视公司获得大笔资金的注入,不再面临窘迫的发行局面,从而借助资本的东风,更好地扩大影响力。显然杨幂就是娱乐圈对赌双赢的范本,吴京更是凭借“战狼”IP的成功,与资方签署保底发售协议,从而赚的盆体钵满,名利兼得。但当下签署对赌协议的明星往往面临的局面是为了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疯狂拍戏接剧,无视市场受众的反馈,疲于奔命,导致影视市场鱼龙混杂。为了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而接烂片,拍烂剧,最后损害的是艺人或导演本身的商业价值。那么,被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① 合理设定对赌业绩目标,切勿因急需资金,而缺乏理性判断; 

② 精心设计对赌条款,尤其是“艺人”条款,需有效评估艺人自身发展潜力,切勿急功近利过度消耗艺人能力; 

③ 可以约定让资方寻找优质IP剧集,从而辐射其周边文化;

④ 业绩补偿条款,除去传统的现金补偿,被投资方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如拍摄电影或影视剧,接拍广告等形式来完成。
# 结语 #

影视行业“对赌”滋生,是一把“双刃剑”,祸福相依,商业模式运作的“对赌协议”只要符合文娱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显然会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将明星票房、收视率、流量来作为业绩对赌的重要指标,通过拉艺人上一条船的方法迫使其成为赚钱的“工具”,显然不是资方和艺人最初的期望。如何把“对赌”当做手段,造就双赢局面,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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