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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债权相关问题浅析

2021-09-16

引 言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一特殊情形下,由于破产清偿的不完全性,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享有的追偿权等将有所不同,本文选取破产实践中常涉及的问题做简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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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不同法院也持不同裁判观点。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保证债权同主债权,自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对保证人而言,可以向法院合理主张该计息规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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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己的债权? 


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当然享有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其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之外,可以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条明确,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属于破产程序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法院可以迳行判决确认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但需要注意,基于禁止超额受偿原则,债权人最终获得清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享有的债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因此,法院在判决确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同时,可以明确债权人未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部分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除,或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分得的部分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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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实现的部分

能否向保证人主张?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最终受偿金额按照清偿率折算,一般都低于其债权总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实现的部分仍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


同时,债权人还应注意权利行使的期限限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这一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超过该期限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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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还能否行使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可见,保证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但需要符合:


1、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可以其求偿权申报;

2、保证人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且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可以其将来求偿权申报。换言之,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保证人则不能向管理人申报。


就破产清算程序而言,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存在保证人追偿问题。除此之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和破产程序的特殊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终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求偿权也无法全面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无其他救济途径。


此种制度设计是因为,保证人就债权人剩余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仍向重整后或者和解后的债务人追偿,则意味着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债务人处获得了两次清偿,导致该笔债权清偿率高于其他同类债权,从而违反破产法同类债权平等清偿的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结 

综上所述,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其最终在破产程序中未实现的部分债权,仍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再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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