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鲲之商论丨企业微信公众号注意,你使用的图片可能涉及侵权!

2020-03-12

随着网络环境和传播方式的迅猛变化,近年来无论是自媒体行业或是企业,对摄影作品的需求都较为旺盛。由于摄影作品的发表传播渠道多为网络,为了吸引粉丝群体,增加阅读量,大部分公众号都会以图片呈现的方式吸引读者眼球,然而在图片使用过程中,却很容易掉入摄影作品侵权的“坑”。笔者最近接触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中,主要表现形式为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上未经版权人许可传播其摄影作品,从而涉诉。本文将通过对网络环境摄影作品侵权的实证分析,对国内摄影作品侵权司法裁判观点及赔偿认定标准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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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予以确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更加明确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如道路监控摄像头在车辆违章瞬间抓拍的照片,并非人的创作成果,当然不属于摄影作品。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或美术作品而进行的纯粹翻拍复制并不涉及智力创作,也不能形成摄影作品。如出于保存和精确复制的目的将他人画作拍摄成照片,自然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因此,摄影作品需具备以下特征,才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一是借助摄影器材拍摄;二是该作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是摄影者智力创造的结晶,体现拍摄者的鲜明个性;三是该作品可以用于复制,并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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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中焦点问题分析


1.摄影作品中著作权人身份证明问题


笔者在司法裁判中发现,原告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身份证明问题,往往会成为被告方提出侵权抗辩的理由。原告基于享有摄影作品版权而提起的诉讼,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问题。


(1)原告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证据来作为证明自己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①作品登记证书。

  ②摄影作品的底片、底片的原始储存介质(如相机)。

  ③作品发表时相应的署名信息等。


(2)原告方为公司的,需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著作权权属为公司所有:


  ①摄影者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合同中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②摄影者签署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原图是由其拍摄的,但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③若摄影作品标记有公司水印,原告可以通过提供该水印对应公司商标,来佐证该公司享有著作权。


2.摄影作品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摄影作品侵权的重灾区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也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摄影作者、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等,这也使得摄影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表现形式错综复杂。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51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对著作财产权侵害的裁判要点如下: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上,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以“合理使用”且未获利为由进行抗辩,但被告作为公司法人,其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有助于公司企业知名度宣传及企业服务及经营方面的推广,属于商业使用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以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查找不到涉案作品为由进行抗辩,且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曾使用过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网络服务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的重要传播途径,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笔者提醒各位,切莫一概而论,侵权作品出现在网络平台上,并不意味着网络平台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明确平台在侵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即是侵权内容方的直接提供者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涉及篇幅缘故,笔者将后续分析网络服务平台“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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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侵权赔偿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摄影作品的赔偿计算范围包括: 


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


③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同时,摄影作品的知名度、合理许可费、侵权行为性质、影响后果等情节,也是人民法院确定赔偿金额重点考虑的因素。笔者通过检索近几年我国各级法院对摄影作品赔偿数额的认定,单幅作品的赔偿数额范围一般在10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一张图34.5万元贵不贵”一案图片对比:左图为摄影师朱庆福原版照片


但是在轰动一时的“一张图34.5万元贵不贵”一案中即摄影师朱庆福与明星林志颖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8民初1334号案件中,对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如下:


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系军旅题材,多次荣获摄影类奖项,多次入选知名影展,知名度较高;第二,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配图中对涉案作品主要人物进行了修改,使涉案作品丧失了原作所承载的核心精神,并具有了娱乐性,达到了宣传林志颖个人目的,提升了林志颖的形象和曝光度;第三,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以涉案微博配图为主要内容,且评论和转发量大,在该微博评论中已经出现要求删除配图的留言后,未能予以回应和处理,持续时间较长;第四,因林志颖系明星公众人物,其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了涉案微博配图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按照30万元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已能弥补朱庆福就本案林志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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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应对摄影作品侵权


1.企业作为原告方


首先要固定基本证据,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是采用批量公证的方式获取侵权人侵权的证据,防止侵权人在得知权利人起诉后删除侵权图片或相应链接。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采用“时间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方式来固定侵权证据,并且多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时间戳”的法律效力。


其次要明确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便于起诉的时候,明确被告身份,方便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最后需要明确原告对摄影作品版权享有相关权利。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在作品完成时即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另一种权利人则是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其他方式,获得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人。


2.企业作为被告


企业在收到权利人起诉的侵权通知后,应当积极应对,如果能在开庭前化解争议,也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方式。如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不高,从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角度看,与对方和解也是最优选择。


首先需要对涉诉的公司或个人积极反馈,通过协商来化解矛盾,可以通过采取事后授权的方式,向权利人购买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或缴纳授权许可费,化干戈为玉帛,以实现双方共赢。


其次企业法务及管理层应积极自查权利人主张的涉案侵权事实是否真实,并核实侵权摄影作品的权属问题。


再次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来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满足法律认定的侵权标准,如作品是否满足合理使用,作品权利是否完整清晰,以及侵权可预估的赔偿范围等。


最后企业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在权利人主张作品权利信息并不全面时,通过回函形式,要求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以判断到底是真实维权亦或是“碰瓷式维权”、“钓鱼式维权”等不当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摄影作品的版权人,如何防患于未然,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有效保护自身版权,提高防范意识,是每一个权利人应当重视和思考的问题。而对于网络平台或公司自媒体而言,更要提高版权意识,切勿因“一时手快”,陷入到侵权的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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