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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向保理丨最强监管?疫情期间商业保理公司的“柳暗花明”

2020-02-26

#观察#


“这是一个光明的环境,也是一个黑暗的环境。只有走入黑暗才能最终走向光明,205号文、九民纪要和《民法典》草案的相继出台以及2020年疫情的冲击,对于商业保理企业来说,是破与立的契机,既是挑战也是动力,在具体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先完成新规硬要求,才能继续加入这股洪流中砥砺前行!”    



2020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武汉封城,全国休假,大家终于实现在家躺着就能为社会做贡献的梦想。这种“封闭式”治疗,有效地阻断了疫情传播,但也给经济发展按下了“缓进”键,甚至是“暂停”键,疫情的爆发和传播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场无硝烟的“战役”,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保理行业的凛冬从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05号文”或“新规”)发布后已经到来,这份最强监管规定的发布给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带来了合规难题,从新规的具体内容上,清理整顿的监管力度非常大。

现因疫情影响,各行企业融资受到限制,宏观经济降杠杆趋势明显,为保证保理行业规范化运转,监管整顿工作也会快速推进。但疫情总会过去,春天必将来临。届时各行各业会有大量融资需求,这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可谓“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鲸向作为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从事商业保理法律研究的专业团队,为减轻新冠病毒防控期间对保理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团队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等情况,就新规影响、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应对监管政策及新冠疫情期间发展方向给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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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影响


一、清理“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经营企业


新规从监管记录、纳税报告、社保记录、联系渠道等多个维度对非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界定,为整顿清理计划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准则;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金融监管局”)将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清理异常经营企业的职能。


二、明确商业保理企业业务许可及禁止清单、明确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指标监管要求、确定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范围以及确立监管名单制度


在金融行业合规、财务、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公司治理、内控、风险管理、违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个方面明确了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明示了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金融监管局处理的方式与结果。主要设立了以下制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监管名单制度

3、商业保理业务法定许可制

4、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指标监管法定化

5、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渠道法定化

6、股权变更审核制

7、跨区域监管制

8、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监管局统一归口管理的监管体系

9、市场准入制

该制度新规尚未明确规定,仅是明确提出将来会制定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但可以明确的是:(1)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会大大提高;(2)已存在的商业保理公司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是不存在的(3)已存在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省内或自治区内或直辖市内或计划单列市内变更注册地址,难度也很大,必须要金融监管局同意才可以。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上,理顺了监管体系等多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清理整顿的监管力度非常大,预计在2020年6月之前将会有一大批没有实际运营的商业保理公司被清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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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应对及疫情期间发展方向


一、避开负面业务清单,仅在许可业务清单内开展保理业务

对照负面清单筛选企业主营业务,逐一检查业务是否达到监管指标,是否存在关联或不良资产风险,在新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的背景下,许多监管要求无法量化,但对于已经明确列明的指标要求需要100%达标,商业保理公司可利用疫情期间进行自我查改,完善合规事项。

二、加大内部合规风控力度,重点审查应收账款的权属、基础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权利瑕疵等方面

商业保理业务涉及三个主体两层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因基础交易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司法判例,尽管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但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在疫情期间,可完善内部合规风控体系,加强审查力度,避免因未尽审查义务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风控合规机制,快速高效实现合规目的。

三、注册地要有真实的经营场所

根据监管名单制,被金融监管局认可,能够上报银监会审核是否能够纳入监管名单的条件之一,就是注册地有经营场所。这实际上是要求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要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不能保持一致,也要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这对于注册为虚拟地址的商业保理企业来说是一个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四、商业保理业务融资渠道法定化,保证融资来源合法合规性

新规明令禁止商业保理业务以规定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商业保理企业应尽快估清不合规的旧业务,保证融资来源的合法性。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及疫情过后各行各业为回复产能发展的融资需求都是商业保理公司的商机,抓住商机的前提是融资渠道的合法性,因此,疫情期间融资渠道的合规尤为重要,重点依据全国和区域性的行业规范和通知,结合政策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五、商业保理企业要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要明确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部门及岗位人员,形成标准化、流程化的报告体系,以免发生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及时报告的违规情形,被列入整改范围或被踢出监管名单。

六、风险管理指标制度

该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包括风险集中度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不良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风险资产杠杆管理等;

该风险管理制度必须有一个负责执行的部门或具体岗位,且该部门或具体岗位要能够及时便利的与财务、合规风控、业务以及管理层进行沟通或协调。

七、设立信息填报制

由于之前已经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定时填报信息,加之现在的监管要求比较多,为避免疏漏或信息不充分,还是建议商业保理企业内部从制度上正式指定负责填报信息的人员,以收集、对接监管部门需要的常规性报送信息。

八、熟悉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化运营的开始,初步确立了监管体系,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熟悉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以便准确、高效经营,建议企业内部培养专门人员进行新规政策学习、熟悉监管部门职能划分,以便及时掌握政策法规动态,与时俱进。

这是一个光明的环境,也是一个黑暗的环境只有走入黑暗才能最终走向光明。205号文、九民纪要和《民法典》草案的相继出台以及2020年疫情的冲击,对于商业保理企业来说,是破与立的契机,既是挑战也是动力,在具体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先完成新规硬要求,才能继续加入这股洪流中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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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向商业保理,与中国保理行业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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