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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在路上——参加“第二届靖霖刑辩论坛”之感想

2018-09-28

当台风“山竹”以裹挟之势横扫广东大地之时,一场头脑风暴也正在齐鲁大地瞩目上演。日前,“第二届靖霖刑辩论坛”在细雨中的泉城济南隆重开幕,本次论坛的主题是“金融犯罪辩护与防范”,国内多名刑法界、刑辩界的学者律者大咖受邀到场并做重要发言,笔者有幸参加了这场高水平的思想盛宴。



金融领域素有“铁账、铁款、铁算盘”的美誉,然而,近些年来,基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各项监管措施的失范、金融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金融行业巨大利益的诱惑,素有“三铁”美誉的金融领域被不法之徒和内部蛀虫寻得可乘之机。金融犯罪在近十年的时间,呈现一种快速增量的发展趋势,犯罪手段表现出复杂化、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的特点,犯罪结果往往案值高、涉众广、危害大,已经成为侦查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也必然地成为刑辩界关注的热点、要点。


一种犯罪类型或犯罪现象,最基本的路径就是:防范—打击—辩护—审判,打击与审判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在此不做赘述。而仅从律师角度,浅谈本人对金融犯罪辩护与防范的一点所感所想。


一、金融犯罪的辩护

针对一个案件的辩护,无非围绕两个方面开展: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面对金融犯罪事实繁多庞杂、法律界定模糊等现状,笔者认为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金融犯罪辩护之证据考察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往往会先将言词证据抽离,转向客观证据的提取和搜集,计算机数据的分析采集、票据书证的识别研判、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出具审查、行政部门调查案卷的形成认定等,都是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动机的依据,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以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辩护律师此时需要做的就是研究案件所有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形成是否客观无疑、相互是否矛盾排斥、存在是否合情合理。敏锐地发现客观证据中的瑕疵,进而论证该证据所证事实存在疑点,将犯罪大厦中砖石击碎甚至抽掉,当侦查机关搭建的犯罪大厦赖以存在的砖石不稳时,大厦自然也就摇摇欲坠。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合同诈骗的案件,案件中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性证据是签订合同时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一枚伪造印章,且有一份针对该合同上印章的司法鉴定书。但是犯罪嫌疑人一再否认伪造印章,于是在分析案情后,大胆推测印章所属公司不只具备一套印章,司法鉴定的比对检材与犯罪嫌疑人使用印章并非同一套印章。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后,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调取,证实印章公司具备三套印章,嫌疑人使用的是第二套,而司法鉴定的对比检材是第三套印章。通过对司法鉴定的质疑否定,最终使该关键性证据失去证明力,进而推翻了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


金融犯罪辩护之逻辑推断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在搭建犯罪大厦时,需要大量的证据砖石,而如何将这些砖石黏合成一面墙、一道梁,就需要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做黏合剂。正是通过证据之间的逻辑连接,侦查机关才能达到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


辩护律师此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逻辑知识和推理能力,找出侦查机关在逻辑推断认定过程中的漏洞和瑕疵,从而击断侦查机关的证据链条。


比如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法律对此采取的是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无疑是认定最为困难的要素,只能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外化行为表现予以逻辑推定。推定过程中,在基础事实真实确凿的情况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推定逻辑上必须具有严密性,这样才能根据真实的基础事实作出不可推翻的决定性结论。


金融犯罪辩护之定性分析

金融犯罪有一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显著特点,罪与非罪边界模糊,此罪与彼罪相互交织。我国刑法最初对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定存在大量空白和不足,伴随金融犯罪的增多,多次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相关金融犯罪予以规定和罪状修改。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对应性,给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带来定性上的困惑。


辩护律师此时要充分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使用进行正确深刻的剖析,全方面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以及行为后果。在提出自己法律意见的时候,要能够言之有物、言之有理。通过对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诠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隐瞒了重要事实,但该行为是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并不能单纯从行为表现来认定,而应深入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又例如在获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中,贷款人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申请贷款,成功后无法偿还贷款,是成立贷款诈骗罪还是成立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可谓至关重要。


金融犯罪辩护之量刑抗辩

当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各个环节的研究和操作之后,仍然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时,那么就要着手准备如何利用已经被证实的证据和事实,充分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减轻、免刑”的辩护。


除了一般犯罪的自首立功、初犯偶犯、民事赔偿、获得谅解等传统罪轻情节外,针对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还要重点搜集涉案资金是否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涉案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受害转加害情节、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等等罪轻情节。


金融领域追求的是资本最大化,从业人员都以资金高速运转获利而为荣。很多人由于刑法知识匮乏,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而走上犯罪道路,与暴力犯罪中的犯罪恶性有所不同,因此在归案后往往都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赔退赃,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金融犯罪的防范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能否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不仅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转,更对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如何平衡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金融秩序的保护,是摆在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难题。依笔者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深以为“重在防范”。


近年来,金融犯罪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案件类型错综复杂,尤其是经常出现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交叉问题。然而新局面是法律人的挑战,同时也是机遇。既然存在刑民交叉的现象,那就意味着在民事阶段,律师可以对刑事风险进行前置防控。


金融犯罪防范之夯实基础

成功地进行金融犯罪的防范,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基础能力:一是先进的防范意识;二是扎实的防范技能。当通过对金融犯罪的分析研究,形成了提前防范的思维,接下来就是要打造过硬的防范本领。


对金融犯罪做到精准有效地防范,要求律师除了具备全面的刑法知识,还要对金融知识、民商法知识等有持续深入地学习,最好能不定期参与民商事案件的研讨办理,同时保持对金融政策的高度关注。正如刑辩大咖钱列阳律师所言,“在金融犯罪领域,律师既要做老师更要做学生”。光精通刑法,不足以对刑民交叉现象中的刑事风险节点做出准确判断,无法对隐藏在金融合法外衣下的刑事非法行为做出穿透性监管。缺少金融知识、民商知识支撑的刑事律师,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只能是纸上谈兵,难有成效。


金融犯罪防范之善用方法

金融行为往往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金融犯罪防范格外重要,而最有效的防范就是结合刑事风险防控,变事后挽救为事前监管。一是针对金融犯罪制作宣传课件,灌输刑事风险法律意识。在律所或者民商事律师为企业、金融从业人员设计法律服务产品时,加入刑事风险防范产品,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底线,在当事人出现法律风险时给出合理可行的法律意见。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根据金融领域和企业性质、特点,确定刑事风险的范围,从而建立相应的法律评估系统。引导企业对自己现有的经营业务、管理事务、金融行为等进行综合的、定期的风险评估。三是要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预警制度。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经过评估以后,应当及时提交企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指明某些金融犯罪防范、采取法律措施的紧急性和急迫性,指明不采取法律措施进行防范的后果等。


面对金融行为,学会揭开金融面纱,透过现象看本质。时刻把握“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让目光和思维在刑民领域来回穿梭。


律师在职业道路上应该遵循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业务领域的细化有助于律师潜心研究某一专业的理论与实务。但是刑事律师在从事金融犯罪、刑民交叉犯罪的防范时,要学会“跳出专业做专业”,学习金融行业、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流程、责任认定、行业规则,或者积极主动与所内的民商事、知识产权等团队合作,借力而为,方能在金融犯罪防范工作中游刃有余。


金融犯罪防范之开拓思路

传统的犯罪防范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发生的活动。然而针对金融犯罪,应当将防范的角度和思路予以扩充,既要防范当事人因行为不当触犯法律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也要防范当事人因他人的金融犯罪行为而承担财产损失后果。


当事人实施一项金融行为时,律师要分析判断该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是否有隐形犯罪风险、是否存在非罪与罪互相转换的概率,同时还要分析此金融行为的开展,是否将己方资金陷入不安全境地、对方履行能力是否完备、对方是否存在行为瑕疵、对方的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金融目的等等。通过事前的金融犯罪防范,尽可能将金融犯罪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内,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


论坛在意犹未尽中落下帷幕,匆匆一日,却开启了笔者对金融犯罪、对刑事辩护的新启发与深思考,思维的宽度决定行动的边界,格局的拓展引导前进的方向,笔者会保持对金融犯罪的关注钻研,满怀对刑辩业务的热爱激情,勇往直前地“刑”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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