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现状

典型模式
(模式一)
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自行协商,拟定(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利害关系人规制下,各方利害关系人实质性投票通过该计划草案。预重整完成后,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时一并提交在预重整中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予以审查批准。法院通过举办听证会或以庭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通过草案。
债务人主导自救是预重整制度的核心,但往往由于认知匮乏或者受制于现实条件,债务人往往沦为执行者,而不是主导者。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并不多。


典型模式
(模式二)


典型模式
(模式三)
2020年度 关键词“预重整”大数据检索
